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及模拟投档情况在正式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调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
第十七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招生工作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学校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衡量,普通文理专业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分配,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理工类则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成绩依次排序确定。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专业志愿无分数极差。
第二十条征集志愿考生录取时按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学校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学校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二十二条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原则;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考生进档后的排序规则为“先分数后等级”;浙江省按照浙江省高考改革方案,根据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进行招生和录取。
第二十三条学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文理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按文理综合或文理科分别公布招生计划。录取时,对于采用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按照该省平行志愿投档方式录取;对于采用非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份,在考生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合格线后,按照专业课成绩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并列时,按照文化课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四条山西省戏剧影视文学专业录取时,校考专业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合格线后,根据考生的高考文化课考试成绩(70%)和专业成绩(30%)计算综合分,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五条运动训练专业录取时,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我校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的文化课(30%)及体育专项成绩(70%)计算综合分后,分项目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顺序,按综合分由高到低录取。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技术等级的考生,可在学校文化成绩最低录取控制线下降低50分录取。
第二十六条学校体育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无外语单科成绩限制。
第二十七条学校英语专业及其它非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
第二十八条学校各专业招生均不限制男女生比例。
第二十九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进行公布,考生可通过所在省、市招生部门网站查询,或登录我校校园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