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在招生计划人数的100-105%之间,其中实行平行志愿投档规则的省份,提档比例为招生计划数的100%。
第十六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院执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院及有关专业原则上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学院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 外语语种要求:商务英语专业,要求外语语种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学院外语公共课为英语,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
第十九条 外语单科要求:报考会计学(国际会计ACCA)、商务英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90分(外语满分为150分),高考外语单科满分不足150分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应达到该省(直辖市、自治区)外语单科及格线。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 学院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认同并执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 录取办法:
1.浙江省、上海市按新高考招生录取政策执行,考生所填报专业(组)志愿须满足该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如投档成绩相同,则依次按位次(考生位序)、志愿顺序投档录取。
2.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CC(即两门选测科目均为C级及以上等级),必测科目等级须达到C级及以上(技术科目须合格),进档考生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进行录取。当投档成绩相同时,选测科目等级高者优先。
3.内蒙古自治区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规则进行录取。
4.其余省(直辖市、自治区)进档考生依据“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5.若考生专业志愿顺序及投档成绩均相同,按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政策择优录取,如无专项规定则按单项顺序及分数高低排序择优录取,单项顺序排列依次为高考文化总分、数学单科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
6.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录取时,对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专业(组)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浙江省除外)。
7.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调整招生计划时,学院向上级招生主管部门及有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选拔优秀高职高专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学习(简称“专升本”)以及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原则上按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规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院在浙江省的“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按照《上海财经大学浙江学院2018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的规定执行。考生须在普通类提前志愿中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校志愿,否则无效。填报专业须与考生入围专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