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符合学校投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依据考生志愿和学校确定的录取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艺术类等分类录取投档考生。
第二十二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投档比例。
第二十三条 对于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测试等级的要求,学校按照各省级招办的相关要求执行。录取时对高考总分和学业水平测试等级优先次序有要求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投档考生的录取方式为:先总分后等级。
第二十四条 有关加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执行各省招生办公布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五条 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六条 录取至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三个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者将参照学校当年各专业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线、考生的高考成绩及考生填报学校的专业志愿调整专业。
第二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生、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港澳台侨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按照教育部、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文件要求及学校相关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八条 文科类、理科类考生专业录取规则:按“分数优先”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考生高考总分相同时:高考总分有对应排位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排位前者优先录取;高考总分没有对应排位的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比较单科成绩高低,单科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九条 艺术类考生专业录取规则:
(1)表演专业采用校考的术科成绩,其他艺术类专业(指除表演专业外的学校其他艺术类专业,下同)采用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的术科成绩。
(2)报考表演专业的考生与报考其他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分开排名录取。
(3)表演专业: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统一按照校考术科成绩排队、从高到低进行录取。术科成绩相同者,文化课成绩高者优先录取;术科成绩和文化课成绩均相同者,依照校考形体测量、台步表演、造型表演,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4)其他艺术类专业:专业录取时采取“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统一按照综合分排队、由高到低进行录取。
综合分相同者,依照术科统考成绩,高考语文、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顺序,相同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其中综合分的计算公式为:综合分=文化课成绩×40%+术科统考成绩×2.5×60%
第三十条 投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