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政策

 九、招生条件

  (一) 政治条件:考生的政治条件应符合公安工作的要求,必须通过公安机关的政治审查。考生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心理素质,志愿并适于从事公安工作,思想进步、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

  政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公安厅(局)政治部统一组织实施。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录取:

  1.政治思想落后,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流氓、偷窃、吸毒等不良行为或道德品质不好的;

  3.曾受过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

  4.本人或直系血亲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5.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6.直系血亲或对本人有较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在境外、国外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活动,本人划不清界限的;

  7.其他原因不宜做人民警察的。

  (二)身体条件:报考我院所有专业的考生体检标准,除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外,还必须执行教育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之规定。

  其中,特别要求考生应符合下列条件:

  1.身高,男生不低于1.70米,女生不低于1.60米。男生体重不低于50公斤,女生体重不低于45公斤。

  2.双眼裸视视力应在4.8(0.6)以上(含文、理科);无色盲、色弱。

  3.两耳无重听。

  4.无口吃。

  5.五官、体型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如唇裂、对眼、斜眼、斜颈、各种疤、麻、胎记等),颈部、手臂、腿部(膝盖以下)无特别明显癜痕、疤痕、胎记、色素斑和身体其他大面积的疤痕挛缩等。

  6.身体无明显缺陷(如鸡胸、驼背、腋臭、严重静脉曲张、明显八字步、罗圈腿、重度平跖足即平脚板、纹身、少白头、嗅觉不灵敏等),无各种残疾。

  7.本人或直系亲属无精神疾病。

  8.无传染病并符合公务员录用的身体条件,肝功检验事项执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教学司函〔2010〕22号)规定。

  9.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弄虚作假经复查核实的或入学后三个月内发现其他不符合招生条件的,学院将按教育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三)面试和体能测试要求:

  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必须在参加由本省招生委员会、公安厅和我院组织的面试和体能测试中合格,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方具有被录取资格。不参加公安院校招生面试和体能测试的,即便填有志愿,也被视为自动放弃录取资格。面试和体能测试的时间、地点由各省确定,我院也将陆续在校园网上公布。

  面试主要从考生的外貌、体型、报考的动机等方面,检验考生的身体平衡和协调性、反应能力、心理素质、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理解能力等,看其是否符合所报考专业的要求。

  体能测试项目有跑步、立定跳远和俯卧撑(女生测仰卧起坐)三项。

  合格标准为: 男子,50米跑7秒1以内;1000米跑在4′05″以内(含4′05″);立定跳远在2.2米以上(含2.2米);俯卧撑10秒内完成6次以上。女子, 50米跑8秒6以内;800米跑在4′00″以内(含4′00″);立定跳远在1.5米以上(含1.5米);仰卧起坐10秒内完成5次以上。

  合格标准所称以上、以内,均含标准本数,单项不合格者视为整体不合格。

  注:测试之前,上级有关部门如有新项目新标准,按新文件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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