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录取原则。

  2.调阅考生档案按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要求进行。

  3.普通类考生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及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4.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录取完全按照山东省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进行。

  5.录取专业的确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志愿先后顺序与高考成绩高低择优录取。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发展状况,必要时按规定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并报省教育厅审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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