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应符合教育部颁布的有关普通高考考生报名资格的规定。
2.所有招生专业统考外语语种不限,学生进校后公共外语教学的主要语种为英语。
3.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关规定;以考生填报的志愿和高考成绩为主要录取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录取过程中,接受各省招生委员会、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4.院校志愿录取按照云南省招生考试院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考试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5.根据考生投档成绩及专业志愿顺序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我校依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出台的排序规则(或排序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确定专业。若考生所在省(市、区)没有明确的排序政策,专业录取则遵循分数优先结合志愿的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队,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根据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如果考生第一专业志愿未达到该专业的录取分数,再看该考生第二专业志愿是否达到录取分数,依此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但又达到我校最低投档分数线的情况下,服从专业调剂者,调整到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6.2018年学校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过程中,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档成绩,若投档成绩中已显示了各省的排序规则,则按照各省的排序规则执行;若投档成绩中没有各省的排序规则,或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英语、语文、数学分数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先比较考生的英语成绩,根据英语成绩择优录取。如若英语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语文成绩,根据语文成绩择优录取。如若语文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数学成绩,根据数学成绩择优录取。如若数学成绩再相同则比较考生理科综合或文科综合成绩,根据成绩择优录取。按照以上规则排序后,如仍相同,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发展情况,择优录取。
7.对政策性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属地化管理原则,执行考生所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加分政策和录取规定。
8.在上海市和浙江省等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招生录取按当地高考综合改革的政策、规定及学校预报的选考科目进行。
9.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学校招收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按国家及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被录取的考生必须在入学前与学校及定向就业单位分别签订培养协议和定向就业协议。对拒签协议的已录取学生,将取消其录取资格。录取考生入学以后不得申请转专业,毕业时直接到定向单位就业,不能报考研究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及其他专项计划的录取按照教育部、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招生考试院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0.法医学专业在云南省内录取的考生,由云南省公安厅协助进行政治审查和身体条件审核。男女生比例按照国家《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政治〔2000〕137号文件实施。法医学专业从2017年开始不再定向招生,毕业后自主择业。
11.按国家和云南省相关政策规定,临床医学类和口腔医学类学生,毕业后须按规定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12.体检标准依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体检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执行。
13.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规定。学校招收身心健康,体检符合《体检指导意见》的考生。除《体检指导意见》规定的条目外,根据我校专业培养的实际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出现以下情况者不录、限录或慎录:(1)考生患有《指导意见》第一条中列出的六大类疾病,我校不予录取。(2)色弱、色盲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3)一眼失明的,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一眼失明,另一眼矫正到 4.8镜片度数大于 400度的,非医学类专业限录(考生慎报)。双眼失明者不录。(4)双眼矫正视力 4.8而镜片度数大于 600度,各专业慎录(考生慎报),矫正度数大于 800度各专业限录(考生慎报)。(5)左利者口腔医学专业不录。(6)皮肤过敏:药学类各专业不录,其他慎录(考生慎报);酒精过敏者,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不录。(7)原则上,法医学专业建议身高为男生≥165cm、女生≥ 160cm(考生慎报),同时要求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 25%,不低标准体重15%;护理学专业建议身高为男生≥165cm、女生≥158cm(考生慎报);医学类及医学相关类专业建议身高为 ≥150cm者(考生慎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