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招生条件

  第八条 按照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九条 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生成绩由高到底排序录取。

  第十条 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完成计划,再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 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五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是在文化考试成绩和体育专项成绩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依据考生填报的志愿梯次顺序,分项目按照综合分由高到低顺序优先录取一志愿,(综合分=(文化课考试成绩/6)×30%+体育专项成绩×70%),一志愿未完成计划数,再录取二志愿,对具备一级运动员等级的考生,在学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低30分录取;对具备运动健将等级的考生,在学校文化考试成绩最低录取分数线下降低50分录取,并报送国家体育总局审批、备案。

  第十六条 依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审查和复查,对不符合标准的,按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外语教学语种为英语,非英语考生在填报志愿时要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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