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招生的政策法规,遵循“公平竞争、公证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按第一志愿考生报考数及在当地的招生计划数,确定我校在当地的调档比例。艺术类专业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相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必须填报我校志愿。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
第十四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均须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十七条 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时,原则上按照总分排序,若出现分数相同的情况,理科参考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文科参考外语、语文单科成绩。
第十八条 考生的专业安排根据专业志愿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在学校所有专业范围内进行调剂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九条 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达到所在省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合格线。
第二十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按照所在省份的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如所在省份是学校自定义,则按照文化分和专业分各占一定的比例录取,计算方式为:文化成绩*50%+专业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