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执行教育部“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按“分数优先”原则,先按分数排序,再遵循志愿投档。
第十八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艺术类专业的录取。河南省的考生采用河南省音乐类和美术类专业统一考试成绩,在文化课成绩达到河南省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后按专业课分数高低优先录取。
第十九条 原则上同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考试院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进行复查,对不符合录取条件或有徇私舞弊行为者,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所交学费不予退还,并将其退回原户口所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