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四、专业录取规则

  1. 按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我校招生录取实施办法,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2. 我校对国家和各省(市、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分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对省级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艺体特长生等考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3. 丙氨酸转氨酶(简称ALT或GPT)≥79赖氏单位的考生,需按学校要求进行复查。

  4.血压收缩压超过140mmHg或舒张压超过90mmHg(1mmHg=0.133Pa)的考生, 需按学校要求进行复查。

  5. 学校调阅档案的比例不超过120%,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可小于此比例,但不能低于100%。

  6. 我校各专业录取采取分数优先的投档原则,一二专业级差为2分,二三专业级差为1分,专业级差进行累加;投档累加级差后成绩相同的考生,学校按照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7. 考生所填报志愿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按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满额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8. 我校体育类专业(含体育教育和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专业)在专业考试成绩和文化考试成绩均上线的情况下,按专业成绩排序投档。如投档分相同,则先按照文化成绩再按照单科成绩(顺序语文、外语)从高分到低分录取。

  9. 对高考投档电子档案及个人档案未能真实反映考生本人德、智、体、美情况或者有严重心理问题学生,我校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调整专业直至退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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