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取规则

  第四条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招委会监督”的录取体制,依据统考科目成绩、学业水平测试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统一组织,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 (以当年考试院政策为准) 。

  第六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不能完成招生计划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七条 普通类考生录取办法

  1.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选测科目的要求

  我校专业类型为兼招专业类,即历史和物理均可作为选测科目;对另一门选测科目不作要求。

  2.对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的要求

  必测4C,技术科目合格。

  3.对考生综合素质的要求

  道德品质、公民素质、交流与合作合格;

  学习能力、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无D级,单项达到A级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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