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招生工作在甘肃省教育厅、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的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进行,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九条 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录取主管部门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投档管理模式进行录取。
第十条 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调档要求的考生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 对于有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省级招生录取机构有明确规定外,原则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选考科目的成绩总和为准录取。同等条件下,我院选考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在我院选考科目上线考生不足时,可以录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二条 对于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专业优先的原则,同一专业志愿考生按高考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第一专业志愿不能满足的考生,按其第二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仍不满足则按其第三专业志愿安排专业,依次类推。
录取过程中,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将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第十三条 录取中的照顾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执行。对于各类增加分数和降低分数投档的考生,按标准分数同等对待。
第十四条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退档、审核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 做好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和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录取结果通过网络和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十七条 新生入校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录取相关要求
第十八条 我院只招收报考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十九条 英语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英语单科成绩较高的学生;会计类专业、理工类专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数学成绩较高的学生。
第二十条 对艺术设计专业,录取时认可省美术类统一考试的专业课成绩;在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分数线的前提下,依据文化课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所有招生专业均无男女比例和应往届限制。
第二十二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