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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面向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体育)类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3102,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学校简介: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国家优质公办高职院校,创建于1958年,位于江苏常州。学校是中国特色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江苏省高水平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单位,入选全国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和育人成效50强。设有7个二级学院,40余个专业,全日制在校生近12000人。
第五条学校面向江苏、安徽、福建、甘肃、广东、贵州、海南、河南、江西、内蒙古、宁夏、山西、四川、云南、重庆、浙江、山东、广西、青海等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录取考生修完规定的课程并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常州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处,负责制定招生工作政策制度,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八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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