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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面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及艺术类(美术)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0848,学校在各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高浪西路1600号。
第四条学校简介
无锡职业技术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独立设置的、隶属于江苏省人民政府的国有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全国首批"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2018年入选江苏省卓越高职院校建设单位,2019年入选国家“双高”校A类建设院校。
第五条学校面向江苏、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共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专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生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其中:山东省考生填报空中乘务专业需面试合格。
第十三条学校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其中:江苏省考生填报直升机驾驶技术专业需满足民航体检要求及政审合格。学校对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无要求。
第十四条考核方式,学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
第十五条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美术)分类别、分代码组织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或者按规定提取其他志愿录取。
第十九条对江苏省内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均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
第二十条进档考生的专业录取原则:对于普通类进档考生,采用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方式录取;对于艺术类(美术)进档考生,按照进档考生总分(文化分与专业分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总分相同,按照艺术分从高到低录取。
第二十一条语种要求不限。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高考外语科目为非英语的考生,学校将统一组织外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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