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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浙江省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国标码12865,浙江省招生代码0046;校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70号,分滨江、德胜两个校区;办学层次:专科(高职);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办学类型:全日制;学校隶属单位:浙江省交通集团;业务主管单位:浙江省教育厅。
第三条 学校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办高等职业技术学院,现为国家“双高计划”建设单位、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全国首批现代学徒制试点高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实验校、浙江省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浙江省首批优质高职院校、浙江省课堂教学创新校、浙江省“三全育人”综合改革重点支持高校。学校前身为创办于1911年的杭州中等商业学堂,具有百年商业职业教育历史。学校占地面积569亩,现有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
第四条 学校现有经济管理学院、电子商务学院、财会金融学院、应用工程学院、旅游烹饪学院、艺术设计学院、国际交流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人文学院)、创业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和体育教学部,现设置32个专业及方向。拥有连锁经营管理、电子商务2个中央财政支持重点建设专业,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烹调工艺与营养、会计、移动商务、商务数据分析与应用、电子商务7个教育部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行动计划骨干专业,烹调工艺与营养、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2个省级重点专业,连锁经营管理、电子商务、会计、酒店管理、环境艺术设计5个省级示范院校重点专业,电子商务、会计、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烹调工艺与营养5个省级优势专业,连锁经营管理、电子商务、应用电子技术、物流管理、酒店管理、视觉传播设计与制作、 国际贸易实务、投资与理财、环境艺术设计9个省级特色专业。拥有国家级教学成果奖4项,省级教学成果11项,国家职业教育专业教学资源库1个,国家“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1个,国家应用技术协同创新中心1个,国家级生产性实训基地2个,国家精品课程6项,国家精品资源共享课1项,教育部“1+X”证书制度试点项目6个,国家“十二五规划”教材44本,省“十三五”新形态教材14部,中国华侨国际文化交流基地1个,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3个,省级示范性实训基地11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教学基地2个,浙江省海外中餐人才培养基地1个。学校现拥有国家级教学团队1个,省级教学团队3个,全国优秀教师1人,全国模范教师1人,全国优秀职业教育工作者1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2人,全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影响力提名人物1人,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1人,省级教学名师4人,省级优秀教师6人,省五一巾帼标兵1人,省级专业带头人27人,省151人才8人,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1个,浙江教育十大年度新闻人物1人,浙江教育十大年度影响力人物1人,浙江省“最美教师”提名奖1人,浙江国有企业“五个一”人才工程2人。
学校坚持“依托行业办学、校企合作育人”的办学方针,依托全国500强企业浙江省交通集团,组建了与100多个成员单位和知名企业深度合作的浙商职教集团;学校与阿里巴巴、物美集团、韵达速递、圆通速递、国大集团等数十家知名企业在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业人才培养和各类社会培训、技术研发与管理咨询等方面开展全方位合作。建有浙江轨道交通学院、雷迪森酒店管理学院等10余个校企合作学院,累计开设100多个校企合作订单班,走出了一条具有引领和示范效应的校企合作办学之路。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着力培养现代服务业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连续多年一次性就业率在97%以上,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满意度达到95%以上,社会知名度日益提高,已成为省内外考生报考的热门院校。
第三章 招生机构与监督机制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招生录取全过程实施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浙江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具体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详见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八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各省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自治区考试院的有关政策规定,积极组织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录取原则,全面衡量考生情况择优录取。
第九条 外语语种要求:不限;学校所有专业外语教学以英语为主。
第十条 各专业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所有专业的体检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联合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性意见》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录取批次的安排,提前确定录取投档比例。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提供的本批次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及有关数据,视报考本校的上线生源情况,提前调整计划。接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院根据本批次生源情况按投档比例提供的投档名单进行录取,学校确定录取分数线。
第十三条 面向浙江省“统一高考”招生的录取方式: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2020年拟在浙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范围为准),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分段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第三段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面向浙江省“单独考试”招生的录取方式:根据浙江省教育考试院专业平行志愿投档提供的考生名单,按专业招生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录取后对未完成计划的专业,进行征求志愿录取。
第十四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其录取方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原则开展录取工作。即对进档考生按分数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排列,按分数排序依次录取到第一专业,如第一专业录满,依次录取到第二、三专业,以此类推;若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已录满,有填写“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到未满额的专业。实考分数无法满足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处理;当录取专业结构不平衡又无法调剂时,学校将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安排下,通过征求志愿的方式完成录取。
第十五条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其录取方式根据各省具体情况确定录取原则,采取“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专业之间无级差”的录取办法,根据进档考生填报本校的专业志愿顺序、分数高低和各专业招生计划数择优录取。即先录取填报本校第一专业志愿的考生,若第一志愿不足时,再考虑第二专业志愿考生,依此类推。当考生的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时,视考生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服从的调剂到未完成录取计划的专业,不服从则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对享受加分政策投档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具有专业特长、文体特长的考生,在总分相同的前提下,优先录取。
第十七条 学校对部分普高统招和单独考试招生采用专业类招生,其中餐饮类(包含西餐工艺、餐饮管理)按专业类招生,学生入学第一学期末分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九条 浙江省中职技能优秀免试生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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