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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我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2020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湖北师范大学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中文全称:湖北师范大学文理学院,英文全称:CollegeOfArtsAndScienceOfHubeiNormalUniversity,国家标准代码:13256。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法人代表:陈伯山
第五条学校地址: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山大道东666号,邮政编码:435109。
第六条办学类型及层次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独立学院)
办学层次:四年制本科及三年制专科教育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审定招生计划,并对招生重大问题做出决策。招生办公室是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及相关工作。
第八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保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及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条学校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当年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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