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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了规范招生工作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实行“学院招生、甘肃省教育考试院监督”的模式,在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三条学院性质及概况
1.学院全称: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2.学院代码:14131
3.学院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备案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4.办学地点:甘肃省嘉峪关市体育大道2222号(东湖校区)、甘肃省嘉峪关市五一南路3号(兰新校区)
5.招生形式:五年一贯制(中高职一体化联合培养)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普通高考(包括中职对口升学考试)录取三种形式。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并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五条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甘肃钢铁职业技术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七条学院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当年招生计划,分类招生计划、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甘肃省教育厅审批。
第八条经国家教育部、甘肃省教育厅核准下达的招生计划,并由甘肃省教育考试院向社会公布,同时学院也通过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普通高考(包括中职对口升学考试)录取:
1.按公布的招生计划,首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
2.专业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考生在所报专业录满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条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按当年省教育厅、省考试院审核通过的综合评价招生方案执行。五年一贯制招生按省教育厅当年关于中高职一体化培养的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我院在录取中执行省教育厅、省考试院每年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我院专业(类)录取男女生比例、个别专业对身体的要求、语种要求等情况按当年招生简章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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