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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以及考试招生工作其他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为延安大学,英文名为Yan’anUniversity。延安大学办学历史可以上溯到1937年,现为陕西省属重点大学、陕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大学、陕西省高水平建设大学、教育部首批卓越医生培养计划项目试点高校、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教育部红色经典艺术教育示范基地。
第三条学校办学类型为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校国标代码为10719,办学层次为普通本科生、硕士研究生,现设有18个院系,1个独立学院和10所附属医院,61个本科专业,16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9个专业学位类别,面向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四条学校培养的本科生、研究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的毕业要求,颁发延安大学本科生、研究生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延安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学士学位、研究生硕士学位证书。
第五条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现有延安大学校区(延安新区公学北路)、杨家岭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圣地路580号)、马家湾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38号)、延安大学杨家湾校区(延安市宝塔区杨家湾村)、延安大学附属医院校区(延安市宝塔区北大街43号)等5个校区。互联网域名为http://www.yau.edu.cn。
第六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学校招生工作同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七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学校校长,主管副校长,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教务处,学校纪委,学生处等部门负责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学校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学校主管招生工作的副校长和纪委书记、监察专员担任。
第八条延安大学招生办公室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着力促进区域、城乡入学机会公平,优化学校生源结构,统筹考虑各省考生人数、生源质量、各专业就业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条学校将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延安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学校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提供的投档成绩调阅考生档案,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三条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
第十四条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文化课与专业课同时达到录取线,按专业课的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按照文化课成绩由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课成绩与文化课成绩都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相关科目分数高者;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语文、数学、外语。采用综合分数投档的省份,按综合分数由高到低排序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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