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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黑龙江省教育厅,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社会了解我校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相关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我校开展招生咨询和录取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哈尔滨体育学院
二、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院校
三、办学层次:本科
四、学校代码:10242
五、办学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大成街1号
第二章招生机构
第四条学校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校纪委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与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根据发展规划、办学条件、学科发展、生源状况和社会需求,制定2020年面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并按省教育厅核准的具体招生专业、招生人数,在规定时间内寄送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根据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费用执行标准以发改、财政部门批复标准为准。
第四章招生条件
第八条按照国家及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九条我校的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和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按照考生填报的志愿和考生成绩由高到底排序录取。
第十条学校根据生源所在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确定的录取方式进行录取。
第十一条专业志愿录取以分数优先为原则,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级别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以语文、外语、文综、数学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理科类以数学、外语、理综、语文为顺序,科目成绩高者优先录取,不设专业志愿级差,如考生所报志愿均未被录取,服从专业调剂者,调剂到相应未录满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做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对符合国家照顾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级招生管理部门的规定加分、降分提档。照顾政策考生以高考实际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三条全国统一招生体育类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排序完成计划,再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第十四条舞蹈表演专业录取是在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优先录取文化课成绩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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