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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填报志愿时,南京工程学院招生章程何时发布是广大考生和家长朋友们十分关心的问题,以下是南京工程学院招生部门最新发布的2020年南京工程学院招生章程,供大家参考。
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章程(2020年实行)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切实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和教育部有关招生规定以及学校所向的相关招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类、艺术类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南京工程学院。
学校代码:国标代码11276,江苏省普通类、艺术类招生代码为1114,江苏省中外合作办学招生代码为1614。学校在其他招生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码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公布的为准。
学校办学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第四条 学校简介:南京工程学院是江苏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具有本科学生的教育培养资格及相应的学位授予权。是一所源于机械、电力、核工业等行业,工学为主,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艺术学、理学等学科专业协调发展的应用型特色高校。
第五条 学校面向江苏省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本科生。颁发学历的学校名称为:南京工程学院;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南京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学生,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的领导机构是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七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组织实施机构是招生办公室。
第八条 学校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负责该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招生工作组组长由学校聘任。
第九条 学校的招生工作实行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和第三方多重监督机制,学校招生工作在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区域协调发展、招生与就业等因素,确定学校分省生源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我校预留计划数不超过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0.5%,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生源所在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规定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江苏省考生报考南京工程学院普通类专业,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B及以上,报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选测科目等级须达到BC及以上,必测科目测试成绩均须达到合格(或C级及以上等级)。报考艺术类专业,必测科目成绩中不合格科目不得超过三门。
第十四条 除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输配电工程)专业只招男生外,其它专业男女性别比例不受限制;建筑学、电气类、艺术类专业不招色弱、色盲考生。其他专业体检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普通类考生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普通高考。艺术类考生的专业课参加各省市的艺术类统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据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要求,实行学校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按公平、公开、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考生考试成绩和公布的招生计划,严格按招生的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七条 我校严格按教育部和各省(市、区)的相关规定执行加分优惠政策,最多20分。
第十八条 学校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将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确定调档比例。若生源不足,则参加征求平行院校志愿(含院校服从志愿)的录取。
第二十条 对江苏省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等级级差法排序。即将进档考生选测科目等级折算成等级级差分,加上考生投档分,形成等效基准成绩后进行排序。等级级差加分办法如下:选测科目中每取得一个A+、A、B+等级,分别加上6分、3分、1分。对江苏省外普通类进档考生的录取采用投档成绩排序。艺术类各省市无另行规定文化课、专业课投档成绩折算办法的,按照文化统考成绩加专业统考成绩的总和排序。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均按照每个专业志愿级差2分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
专业录取时考生同分比较规则如下:
1、江苏省普通类文、理科考生等效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投档成绩、投档成绩不含附加分、辅助投档分;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不含附加分)、数学、外语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不含附加分)、语文、外语成绩;如仍相同,则依次比较考生选测科目、必测科目等级;若仍相同,则选测科目文史类为史政、理科类为物化的考生优先录取。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2、江苏省外普通类考生若等效成绩相同则比较语文、数学、外语三门课程总成绩;如仍相同,文科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成绩;理科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3、艺术类考生若等效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文化统考成绩;语文、数学、外语总成绩(江苏考生为语文、数学、外语不含附加分总成绩);语文、数学总成绩。以上所有比较完全相同的考生则全部录取到该专业。
第二十二条 普通高考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考生应试的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的考生,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按江苏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学费(币种:人民币),入学第一学年参照学年制收费标准预收学费:
文科类专业5200元,
工科类专业5800元,
艺术类专业6800元,
嵌入式培养专业7800元,
中外合作专业26400元(国外学费由合作方高校按当年标准收取)。
第二学年起依据学分制收费办法进行结算与预收。
第二十五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为每学年人民币1000元或1200元。
第二十六条 新生入学报到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南京工程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企业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以及各种助学金等奖、贷、勤、助、补、减、免等多元资助体系。
第二十八条
学校通讯地址:南京市江宁科学园弘景大道1号
邮政编码:211167
招生咨询电话:025-86118008 86118009
招生传真:025-86118600
电子信箱:zsb@njit.edu.cn
招生监督电话:025-86118333
学校招生信息网址:http://zsb.njit.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开向社会发布,对于各媒体节选公布的章程内容,如理解有误,以我校公布的完整招生章程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相关政策、规定即时废止。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南京工程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南京工程学院
202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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