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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滨州医学院 2010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滨州医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滨州医学院2010年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组织、领导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
第四条 滨州医学院招生考务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滨州医学院普通本科、专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滨州医学院纪委监察室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35-6913026)。
第三章 学校概况
第六条 学校全称:滨州医学院学校代码:10440
第七条 学校地址:
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346号(264003)
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黄河三路522号(256603)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九条 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为主、兼有硕士研究生和专科生教育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2010年我校面向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总招生计划为3300人,其中本科计划3000人,专科计划300人。
第十一条 滨州医学院2010年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十二条 当录取过程中出现各专业之间线上生源差距较大的情况时,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适当调整各专业招生计划数,减少线上生源不足的专业招生计划,相应增加生源充足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要求,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录取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录取批次:本科招生列本科二批,专科招生列专科一批。
第十五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按照不超过我校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根据招生计划和报考人数,首先录取第一学校志愿报考我校的上线考生,如果第一学校志愿未完成招生计划,再依次录取第二学校志愿、调剂志愿考生。
第十七条 专业分配根据志愿优先的原则进行。首先按第一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考生;未满额的专业,再按第二专业志愿由高分到低分录取,依此类推;当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其随机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对于按以上原则无法满足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做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临床医学、医学影像学、中医学等专业优先录取生活能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肢体残疾考生,入学后单独编班管理。
第十九条 我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对部分实行高考选考科目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若某些专业按选考科目录取生源不足时,我校参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也可调剂录取选考其它科目并有专业服从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一条 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英语专业要求考生的外语应试语种为英语,无口试要求。其他专业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根据医学相关专业要求,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
第二十三条 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亦可登录我校招生网站查询。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普通本科、专科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按照山东省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随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变动),热门专业学费标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在相应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10%,所有学费按学年收取。
学费:普通本、专科: 英语 4800元/学年;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护理学(护理)、中医学、麻醉学、医学影像学、药学、生物技术、应用心理学、统计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法学、预防医学4000元/学年;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事业管理3400元/学年;护理学对口本科5000元/学年。
住宿费:烟台校区 800元/学年;滨州校区 500元/学年。
第二十六条 根据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精神,大中专院校(含高职班)学生注册入学后,由于学生自身的原因要求退学的,退还费用数额按学期计。
第七章 奖学金、困难资助
第二十七条 凡高考分数超过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一批本科分数线且第一志愿报考我校被录取的考生,减免其第一年学费的50%.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困难补助和勤工助学制度,具体实施办法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
第八章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滨州医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本科毕业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者可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条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医学影像学、麻醉学、中医学、预防医学等专业的毕业生具有报考执业医师的资格。
第九章 入学认证
第三十一条 新生持学校发放的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按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认证。对舞弊假冒者,一经查实予以清退。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二条 我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不一致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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