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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党委统战部、民宗委(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局)、退役军人局、台办、招生办(考试院):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退役军人厅自治区台办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桂教规范〔2020〕3号)要求,为做好我区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宗委、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退役军人厅和自治区台办等部门负责对应的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须明确和落实相关加分项目资格审核的主体责任、工作机制、工作流程和审核规则。各市、县(市、区)教育局、招生办(考试院)会同同级相关加分项目对应主管部门具体实施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工作。
符合高考加分资格且有意愿获取加分的考生,须向高考报名站或相关部门提供有关证明、证件。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证件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逾期不再办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的考生
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的考生,必须在高考报名时提供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由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审核原件信息是否与其有效居民身份证一致,审核无误后将原件退给本人,复印件存档备案。户口簿上户籍信息和登记的民族成份与有效居民身份证读取的信息不一致的,应于高考当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提交由公安部门开具的民族和户籍信息证明。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负责汇总少数民族考生和享受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的考生信息,交由当地教育局审核学籍和实际就读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普通高考加分调整方案》中所规定“三统一”条件,其中中学阶段户籍6年指初一到高三连续满6年;高中阶段3年完整学籍和实际就读3年指高一到高三连续满3年。
少数民族考生加分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加分项目,各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在审核中可根据需要请当地民宗委(局)予以协助,如需自治区民宗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民宗委协调;涉及户籍审核的,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配合招生办(考试院)审核考生户籍情况,如需自治区公安厅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公安厅协调。
(二)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报名后填写一式三份《广西普通高考“三侨考生”登记表》(见附件1),并向户籍所在地党委统战部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对考生加分资格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一份由市、县(市、区)党委统战部存档备案,另两份由考生于高考当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交高考报名站。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所有《广西普通高考“三侨考生”登记表》,并主动协调当地党委统战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三)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报名后填写一式三份《广西普通高考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登记表》(见附件2),向考生户籍所在地或现就读地所在地市、县(市、区)台办(或党委统战部)提出申请。申请时,考生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台湾省籍考生须提供登记本人籍贯为台湾省的大陆居民户口簿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台湾户籍考生须提供本人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简称台胞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父母身份证件(是大陆居民的提供大陆居民身份证,是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胞证)原件和复印件。
市、县(市、区)台办(或党委统战部)对考生提交的《广西普通高考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登记表》和证件核对无误后,将证件原件退还本人,核准申请后将复印件和一份《广西普通高考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登记表》存档备案,另两份《广西普通高考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登记表》及时通知考生领取并于高考当年春季开学后三周内交高考报名站。
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所有《广西普通高考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登记表》,并主动协调本市台办(或党委统战部)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意见。
市、县(市、区)台办(或党委统战部)审核中遇有台湾省籍(含台湾户籍)考生的户籍、居民身份证件、台胞证等信息和父母婚姻关系问题需公安、民政部门查证认定的,由当地招生办(考试院)商请公安、民政部门配合台办、台湾同胞联谊会(简称台联)给予查证认定。需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协调的,有关台办、台联和招生办(考试院)分别逐级上报后,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公安厅、民政厅配合自治区台办、台联给予协调。
(四)烈士子女考生;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考生;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在参加高考报名后填写一式三份《广西普通高考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考生登记表》(见附件3),向考生户籍所在地市、县(市、区)退役军人局提出申请。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局对考生提供的符合加分资格的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核,并留存证明材料复印件。审核通过后,一份由市、县(市、区)退役军人局存档备案,另两份由考生于高考当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交高考报名站。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退役士兵考生、退役军人考生和烈士子女考生的《广西普通高考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考生登记表》,并主动协调当地退役军人局对汇总材料进行复核。
(五)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符合条件的考生(户籍必须在广西)在参加高考报名后填写一式三份《广西普通高考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附件4),并逐级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经相应部门审核盖章后,一份由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存档备案,另两份于高考当年春季学期开学后三周内交高考报名站。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本市户籍的所有《广西普通高考农村户籍的独生子女户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登记表》,并主动协调当地卫生健康部门对汇总的材料进行复核。在审核过程中如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协调的,由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商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协调。
各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接收户籍不在辖区内的考生高考报名的,须自行与考生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进行协商,并于高考当年春季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将需要审核考生的基本信息及相关材料移交至考生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由考生户籍所在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将考生加分证明材料提供给同级相关加分项目对应主管部门审核,于当年4月12日前将审核结果加盖公章后移交给考生报名所在的市、县(市、区)招生办(考试院)。
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市、县(市、区)教育局及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落实加分考生资格信息公示制度,须向社会明确告知公示网站,指派专人负责公示工作,并按有关时间节点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详实、准确,包括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实际就读学校及年限、户籍及年限、学籍及年限、加分项目、加分分值及审核单位等。高中阶段学校还须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网上公示信息须保留到当年年底。公示期间,各单位要畅通举报和申诉渠道,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各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负责汇总辖区内经审核和公示后符合当年高考加分资格条件要求的全部考生名单,于当年4月25日前将经公示的考生加分信息按附件5格式上报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并在普通高考网上报名系统中对考生加分资格项目进行勾选确认,其中“少数民族考生”和“山区、边境县考生”只需勾选是否符合“三统一”条件,由系统自动赋分。对于符合资格人数较多的项目,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可委托报名站负责勾选,但必须严格复核,并对信息的准确性负责。
(一)各级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考生申报材料的登记、汇总、编号、造册和存档工作。复印件材料须注明“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已审”,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考生本人须对所申请的高考加分资格真实性负责,凡是以弄虚作假等手段获取加分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违规事实记入考生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三)各审核单位、审核人员须在高考考生加分资格审核表上签字盖章,并对审核结论负责。相关人员为不具备加分资格的考生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等,使其获得加分资格的,由有关部门作出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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