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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将我院对2021年3月
全国英语等级考试中所认定的违规考生准考证号、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规事
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陈述和申辩。公告期满后,我院将依法作出正式处理决定。
联系电话:0571-88908513。
浙江省教育考试院
2021年3月26日
准考证号 | 级别、种类 | 违规行为 | 处理依据 | 拟处理意见 |
3301052113000824 | 三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2512111000528 | 一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2072111201830 | 一级、笔试 | 携带具有发射或接收功能的设备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3042111000711 | 一级、笔试 |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参加考试 | 第六条、第九条 | 本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3303012112310104 | 二级、口试 | 将试卷带出考场 | 第五第、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3303012112110106 | 二级、口试 | 将试卷带出考场 | 第五第、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3303062111311413 | 一级、口试 |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 第五条,第九条 | 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
2022全国各省市高考录取分数线一览表(31省市分数线完整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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