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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湖北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

时间:2013-03-06作者:林毅明一键复制全文保存为WORD

2013年湖北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根据《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和《湖北省教育厅、卫生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意见》(鄂教学〔2004〕4号)精神,结合当前我省实际,现就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体检工作时间安排

(一)3月初,召开全省高考体检培训工作会。

(二)3月8日前,各市州汇总各县(市、区)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名单以及体检时间安排,报送省招办;省招办传真电话027-8732822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体检机构、主检医师名单由省招办集中将在湖北招生信息网上公布。

(三)3月15日前,各市州负责培训本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体检机构。

(四)3月18日至4月18日,各县(市、区)组织体检工作。

(五)4月25日前,体检机构完成体检信息采集、校验、统计和移交等工作。

(六)5月8日前,县(市、区)招办汇总、检查体检信息并上报市(州)招办,市(州)招办汇总、检查。

(七)5月6日至10日,省招办接收市(州)招办上报的体检信息。

(八)5月15日至30日,体检专项复检。经考生书面申请,当地招办和体检机构同意,省招办核实后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专项复检,省人民医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果做出最终裁定。

二、体检工作要求

(一)各地招办、体检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乙肝检查的新要求。如果受检者转氨酶正常,不得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受检者转氨酶异常,如果超过参考值上限指标2倍以上(含2倍),可建议考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由考生自愿申请,不得强制要求乙肝项目检测。不论考生是否检测了乙肝项目,体检机构都应在考生体检表上如实记载考生转氨酶检查情况;检测了乙肝项目的,还应记载检测结果。

(二)制定工作方案,坚持岗前培训。体检前要制定体检工作方案,提前做好体检准备。要分层次开展学习培训工作,各市州招办组织本地县(市、区)招办和体检机构进行学习培训,体检机构做好参检医师的选拔和全体体检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省招办统一下发的《体检工作手册》汇总了国家和我省最新关于高校招生体检的有关文件资料,包括体检规程、操作办法、常见问题、典型病例表述和填表说明等方面内容。各个参与体检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在工作中认真贯彻执行。

(三)体检过程中,要严格按工作规程操作,防止偷工减时、走过场,更不允许违规操作、弄虚作假。要使用统一下发的录入系统,做好体检信息采集工作,防止出现错漏。要建立录入、校对签字制度。对经复检更正了的体检表上的信息,要及时在体检数据库中更正,确保体检表上的内容与考生体检电子信息一致。

(四)加强体检过程的检查巡视工作。省招办将从各市州从事招生和体检工作队伍中选调人员,进行体检交叉检查巡视工作。检查巡视工作要对照体检工作标准,逐项检查体检工作是否组织到位、体检操作是否规范、体检表填写是否规范等。体检巡视工作小组要对巡视的体检工作给出评价,评价结果与当地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年终考评及评先表彰挂钩。

(五)体检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考生通报体检结果,切实抓住复检环节。考生对体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体检结果通知单》后的一周内提出复检申请,在原体检机构进行复检。考生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的,可通过县(市、区)招办向省招办提出专项复检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到湖北省人民医院进行专项复检。专项复检原则上针对体检标准比较难以把握的项目,如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结核病、肝功能异常、肾炎、青光眼、肢体残缺等疾病,对视力、身高、体重等容易把握标准的项目省招办不受理专项复检申请。

(六)各地体检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体检全过程的领导、检查和监督。体检工作领导小组由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招办和体检机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组长是第一责任人,对体检工作负总责。体检机构由市县招办和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商议确定,并签定责任书。原则上为当地城区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条件较好的医院或医疗单位。体检机构应维持相对稳定,但对往年招生体检工作中条件较差,把关不严,操作不规范,问题较多的体检机构要予以更换。当地考生超过7000人的,原则上应安排2所以上(含2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确保体检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七)严格执行高校招生体检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办法,加强监督,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顺利进行。

在通知中学和考生参加体检,送达《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汇总、校验和上报体检信息等方面,县(市、区)招办组织、管理和监督不力,造成体检工作混乱、社会影响不好以及体检信息漏报、错报的,县(市、区)招办要承担相关责任。没有按规定要求通知考生参加体检、送达《考生体检结果通知单》,造成考生漏检的中学,要承担相关责任。不按规范和程序进行体检、弄虚作假、体检结果填写不真实、体检信息录入校对有误,造成上报体检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由体检机构承担相关责任。对不遵守体检工作纪律、未按规范和程序进行体检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医师要坚决更换并追究相关责任。对未能如实填写个人既往病史、不按规定参加体检、收到体检结果未提出异议等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对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擅自涂改体检表的考生,取消其体检资格。对在体检工作中组织管理监督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招办、体检机构和中学要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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