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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学籍联合培养飞行学员是海军、空军从每年招收选拔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中,选拔部分高考成绩优异、体验飞行合格,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要求的,送入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同时注册军队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
2013年7月,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发出《关于做好军地高校招收培养“双学籍”飞行学员工作的通知》。
按照《通知》规定,海军、空军从每年招收选拔的普通高中毕业生飞行学员中,选拔部分高考成绩优异、体验飞行合格,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要求的,送入相关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同时注册军队院校、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简称“双学籍”)。
普通高等学校负责文化基础知识及相关专业理论教育,海军、空军飞行院校负责飞行专业理论及实践教育,时间分配由军队飞行院校与相关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确定,学制4年,学历本科;教学、训练和管理等工作由军队飞行院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共同负责;学员毕业考核合格的,颁发军队飞行院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同时具印的毕业证书,并按规定授予相应学位,分配到海军、空军和陆航部队从事飞行工作。期间,因身体或技术等原因不适合继续学习飞行的,停止“双学籍”培养,转入相关军队院校学习地面专业。
“双学籍”飞行学员录取分数线可下调一定幅度,北大、清华参选分数线为该校当年本省录取分数最低线下浮60分以内,北航参选资格按照招生计划数与参选人数比值1:1.5的比例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排序。
联合培养飞行学员注册“双学籍”。军队飞行院校按军队院校学员学籍注册有关规定注册军校学员学籍;学员入普通高等学校后,由所在学校协调学员高考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补办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手续,并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注册本校学籍。
“双学籍”飞行学员在普通高等院校学习期间的管理参照国防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普通高等学校和军队飞行院校共同负责,军队飞行院校可派人参与。在军队飞行院校学习期间,由军队院校负责,地方高校协助。
学员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期间,因身体原因、违反学籍管理规定、不适合继续在地方高校学习的,退回军队飞行院校按有关规定办理。因身体原因不适合飞行的,停止飞行专业学习,转入相关军队院校学习地面专业。淘汰学员由军队飞行院校按有关规定办理,普通高等学校予以协助。
“3+1”军地联合培养模式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习3年,在空军航空大学学习1年。
双学籍飞行学员选拔程序。根据教育部、公安部、军委政治工作部下达的联合培养计划,空军从招收的理科类高中生飞行学员中遴选确定预选对象,组织到空军航空大学进行军政训练和体验飞行,综合择优录取高考成绩优异、体验飞行合格的学员,于9月上旬入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联合培养。
双学籍飞行学员相关待遇。联合培养飞行学员注册空军航空大学和地方高校“双学籍”,学历本科。在地方高校学习期间,享受军队院校飞行学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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