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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的行省制度主要是:其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单位为行省。元朝的行省制度时期从13世纪后期至20世纪初,历经元、明、清三代。在行省制下,行中书省虽然最初具有中央中书省派出机构的性质,但后来实际上成为了地方最高官府,其权力为历代最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内容,大家可以参考。
元朝在全国实行行省制,在边疆地区则根据情况既设行省,又设有宣慰司、都元帅府等地方机构。元代的“行省”是“行中书省”的简称,中书省是元朝时期的全国最高行政管理机关,行省掌管全省政务,是地方上最高的行政机构。
此外,在南部、西南边疆地区,即当时湖广南部和云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任命少数民族首领为宣抚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机构的长官,隶属于行省,从而加强了对边疆民族的管辖。
元朝行省制度的作用
元朝行省制度第一个作用,有利于加强中央与地方的联系,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融合。
元朝行省制度第二个作用,既有利于中央收集,又给地方留出了部分权力,达到中央与地方势力的平衡。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朝行省制度第三个作用,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1、从政治上巩固了国家统一,行省制度使中央集权在行政体制方面得到保证,是中国行政制度的一大变革。便利了中央对地方的管理,对于加强中央集权,特别是调整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行省制是古代郡县制的发展,是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成功尝试,同时又是加强中央集权的新举措,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2、行省制度对于地方的影响绝对都是正面的,因为元代行省制度选出的地方官员有好几位,让他们再决定重要事务的时候一起商量。这样就避免大权独揽一人之手,让他们的权利相互制衡。与此同时,又设置监察机构,比如御史台。这些都可以监督地方官员的行为与政绩。
3、行省制度的存在,可以让地方的官员进行一定程度上的自治。而监察的机构也能时刻把控地方的情况,减少冲突的同时,设立平章政事、左丞相等一系列行省官员,用于制衡各地诸侯王的势力,减少内乱的同时也让各省的自治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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